園區參觀規則
1.1. Park|Resort «Сегіз көл» 郊區俱樂部(以下簡稱「園區」)為私人俱樂部。尊敬的賓客,您需要熟悉在俱樂部區域內實施的一系列規範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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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規則: – 規定了賓客在園區內的行為要求; – 規定了賓客進出園區的要求; – 規定並確定了賓客在園區溫泉水療中心和海灘俱樂部參觀和行為規則的相關要求和條件; – 規定了園區電動車、船隻、腳踏船、自行車及其他設備租賃程序的相關要求和條件; – 規定了在園區內進行釣魚活動規則的相關要求和條件; – 規定了賓客與園區之間關係的契約性質,包含了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並包含了一系列重要條件,若未能達成這些條件,則本規則形式的合約將被視為未訂立,雙方之間的關係也將被視為未產生。
雙方特此同意,本規則中提及的「規則」和「合約」術語具有同等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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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鑑於本規則確立了園區與賓客之間的契約法律關係,園區特此告知賓客,根據哈薩克共和國《民法典》第 378 條第 1 款所載的法律定義,「合約」一詞是指兩個或多個人之間就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協議。 考慮到《哈薩克共和國》民法典第 380 條第 1 款規定,賦予民事法律關係參與者 訂立合約的自由,且 不允許強迫訂立合約 的普遍民事合約自由原則,雙方確認:首先, 賓客作為民事流轉主體,獨立且不受園區脅迫地決定是否與園區建立契約法律關係或拒絕訂立此類合約;其次,在與園區建立契約法律關係時,賓客確認園區未對其訂立此類合約施加任何脅迫;三、合約參與方在相互建立契約法律關係時,充分行使了訂立包含不同合約要素(所謂的混合合約)的合約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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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由於雙方賦予本規則合約效力,並將其視為具有不同合約要素(混合合約)的民事法律合約的一種,因此他們規定了以下特殊的訂立和生效程序:無論賓客在園區停留的時間長短,園區管理部門將賓客進入園區的事實視為賓客對園區要約(具有合約效力的本規則)的承諾(明確同意),並表示: a) 園區賓客與管理部門已就本合約的所有重要條款達成一致(包括本規則第 2.3 條); b) 賓客已閱讀並完全同意本規則,了解園區提供的所有服務的特點,並承諾嚴格遵守; c) 自賓客進入園區之日起,園區承諾在合約規定的期限內,並根據哈薩克共和國現行法律規範,提供符合適當品質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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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除本規則外,園區內還制定並實施了特殊規則,賓客在選擇園區內可使用的特定服務時可查閱。所有此類規則均以完整且未經刪節的形式在下文中列出。此類特殊規則將構成本合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6. 園區告知賓客,園區內設有視訊監控系統。 1.7. 園區告知賓客,園區內設有咖啡館和餐廳網絡,賓客將根據咖啡館和餐廳提供的菜餚和飲品種類,按照菜單上規定的價格獲得服務。 |
1.1. 「八湖」郊區俱樂部 Park|Resort(以下簡稱「園區」)為私人俱樂部,其區域內實施一系列規範和規則,尊敬的賓客,您將需要熟悉這些規範和規則。
1.2.本規則:
– 規定了賓客在園區內的行為要求;
– 規定了賓客進出園區的要求;
– 規定並確定了賓客在溫泉參觀和行為規則的相關要求和條件
SPA 中心和園區海灘俱樂部;
– 規定了園區電動車、船隻、腳踏船、自行車及其他設備租賃程序的相關要求和條件;
– 規定了在園區內進行釣魚活動規則的相關要求和條件;
– 規定了賓客與園區之間關係的契約性質,包含了雙方的基本權利和
義務,並確定了一系列重要條件,若未能達成這些條件,則本規則形式的合約將被視為未訂立,雙方之間的關係也將被視為未產生。
雙方特此同意,本規則中提及的「規則」和「合約」術語具有同等含義。
1.3.鑑於本規則確立了園區與賓客之間的契約法律關係,園區特此告知賓客,根據哈薩克共和國《民法典》第 378 條第 1 款所載的法律定義,「合約」一詞是指 協議 兩個或多個人之間就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協議。.
考慮到《哈薩克共和國》民法典第 380 條第 1 款規定,賦予民事法律關係參與者 訂立合約的自由 和 不允許強迫訂立合約,如該條款所述,雙方確認:首先,賓客作為民事流轉主體,獨立且不受園區脅迫地決定是否與園區建立契約
法律關係或拒絕訂立此類合約;其次,在與園區建立契約
法律關係時,賓客確認園區未對其訂立此類合約施加任何脅迫;第三,合約參與方在相互建立契約法律關係時,充分
行使了訂立包含不同合約要素(所謂的混合合約)的合約的權利。
1.4.由於雙方賦予本規則合約效力,並將其視為具有不同合約要素(混合合約)的民事法律合約的一種,因此他們規定了以下特殊的訂立和生效程序:賓客進入園區的事實,無論賓客在園區停留的時間長短,園區管理部門將其視為 承諾(明確同意)賓客 對園區要約(具有合約效力的本規則)並表示:
a) 賓客與園區管理部門已就本合約的所有重要條款達成一致(包括本規則第 2.3 條);
b) 賓客已閱讀並完全同意本規則,了解園區提供的所有服務的特點,並承諾嚴格遵守;
c) 自賓客進入園區之日起,園區承諾在合約規定的期限內,並根據哈薩克共和國現行法律規範,提供符合適當品質的服務。
1.5. 除本規則外,園區內還制定並實施了特殊規則,賓客在選擇園區內可使用的特定服務時可查閱。所有此類規則均以完整且未經刪節的形式在下文中列出。此類特殊規則將構成本合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6. 園區告知賓客,園區內設有視訊監控系統。
1.7. 園區告知賓客,園區內設有咖啡館和餐廳網絡,賓客將根據咖啡館和餐廳提供的菜餚和飲品種類,按照菜單上規定的價格獲得服務。
2.1. 為維護園區內的公共秩序,管理部門拒絕以下人員進入園區:
2.1.1. 攜帶冷兵器和槍械的人員(包括氣體、神經麻痺、創傷性、氣動、爆炸性武器、電擊器、氣霧噴霧劑等);
2.1.2. 攜帶有毒和/或腐蝕性物質及氣體的人員;
2.1.3. 攜帶麻醉品和有毒物質的人員;
2.1.4. 行為明顯表現出酒精、毒品或其他類型醉酒跡象的人員,以及行為明顯具有攻擊性和/或不當行為的人員;
2.1.5. 具有傳染病視覺跡象、穿著骯髒和特殊工作服的人員,以及其外觀和行為違反哈薩克共和國境內普遍接受的道德、倫理和禮儀規範的人員;
2.1.6. 攜帶寵物的人員;
2.1.7. 在園區停車區飲用酒精飲料的人員;
2.1.8. 試圖攜帶水煙、酒精和非酒精飲料進入園區的人員;
2.1.9. 未滿 18 歲且無合法監護人陪同的未成年人;
2.1.11. 拒絕接受園區內強制檢查程序的人員,該程序包括通過金屬探測器和手提行李及其他行李檢查設備(園區特此告知賓客,通過檢查程序,如本解釋性條款所述,是本合約的重要條款,園區對此直接向賓客聲明)。
2.2. 賓客進入園區必須通過位於園區停車區旁的「接待處」區域,並強制閱讀本規則。
2.3. 園區特此告知賓客,根據哈薩克共和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和食品安全法律規範,園區對賓客負有一系列國家規定的義務,其中除其他義務外,還包括一系列強制性要求:
– 確保商品(工程、服務)的安全;
– 確保在園區內銷售/提供的商品(工程、服務)的適當品質(根據哈薩克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20 條的要求);
– 以及園區遵守食品安全及其開發(創建)、生產(製造)、流通、運輸、處置和銷毀過程(階段)的要求,
在履行上述義務的框架內,園區為避免賓客在園區內發生食物中毒事件,不允許攜帶自製食品,以及賓客在園區外購買的、在賓客通過「接待處」區域時沒有證明其安全性和來源文件的食品和飲料(瓶裝水除外,每人 1 公升,以及專為幼兒、孕婦和哺乳期母親準備的特殊食品)進入園區。
園區認為本規則第 2.3 條第一款規定的此條件是賓客與園區之間訂立的合約的重要條款,並在本規則的本條款中向賓客聲明。
2.4. 為避免對「重要條款」一詞產生歧義,園區特此告知賓客,根據哈薩克共和國現行民事法律規範,合約的重要條款是指關於合約標的條款、法律規定為重要或此類合約所必需的條款,以及 經任何一方要求應達成協議的所有條款(哈薩克共和國《民法典》第 393 條第 1 款第二段)。
按照本規則(合約)所述程序,賓客進入園區的事實即視為雙方就所有重要法律關係條款達成協議。
從法律事實產生角度來看,賓客進入園區的事實——即雙方之間訂立的合約,是賓客採取具體、明確的默示行為,旨在建立賓客與園區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園區還告知賓客,如果賓客不同意本規則中任何重要條款,則園區與賓客之間的合約將被視為未訂立,雙方的法律關係以及由此產生的義務將不產生,如哈薩克共和國《民法典》第 393 條規定。
2.1. 為維護園區內的公共秩序,管理部門拒絕以下人員進入園區:
2.1.1. 攜帶冷兵器和槍械的人員(包括氣體、神經麻痺、創傷性、氣動、爆炸性武器、電擊器、氣霧噴霧劑等);
2.1.2. 攜帶有毒和/或腐蝕性物質及氣體的人員;
2.1.3. 攜帶麻醉品和有毒物質的人員;
2.1.4. 行為明顯表現出酒精、毒品或其他類型醉酒跡象的人員,以及行為明顯具有攻擊性和/或不當行為的人員;
2.1.5. 具有傳染病視覺跡象、穿著骯髒和特殊工作服的人員,以及其外觀和行為違反哈薩克共和國境內普遍接受的道德、倫理和禮儀規範的人員;
2.1.6. 攜帶寵物的人員;
2.1.7. 在園區停車區飲用酒精飲料的人員;
2.1.8. 試圖攜帶水煙、酒精和/或低度酒精飲料進入園區的人員;
2.1.9. 未滿 18 歲且無合法監護人陪同的未成年人;
2.1.10.試圖攜帶尖銳物品、玻璃製品及其他易碎物品(太陽眼鏡除外)進入園區的人員;
2.2..
賓客進入園區必須通過位於園區停車區旁的「接待處」區域,並強制辦理賓客卡(有關賓客卡辦理及其他組織性問題,您可向接待處的工作人員諮詢)。賓客卡辦理完成的標誌是預付款項存入卡中。最低預付款為 3,000(三千)堅戈。賓客有權存入任何超過最低預付款的金額。賓客有權使用存入的押金支付園區內酒吧和餐廳的部分服務費用。
2.3. 園區特此告知賓客,根據哈薩克共和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和食品安全法律規範,園區對賓客負有一系列國家規定的義務,其中除其他義務外,還包括一系列強制性要求:
– 確保商品(工程、服務)的安全;
– 確保在園區內銷售/提供的商品(工程、服務)的適當品質(根據哈薩克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20 條的要求);
– 以及園區遵守食品安全及其開發(創建)、生產(製造)、流通、運輸、處置和銷毀過程(階段)的要求,
在履行上述義務時,園區為避免賓客在園區內發生食物中毒事件,不允許攜帶自製食品和飲料進入園區,以及賓客在園區外購買的、在賓客通過「接待處」區域時沒有證明其安全性和來源文件的食品和飲料(瓶裝水除外,每人 1 公升,以及專為幼兒、孕婦和哺乳期母親準備的特殊食品)。
園區認為本規則第 2.3 條第一款規定的此條件是賓客與園區之間訂立的合約的重要條款,並在本規則的本條款中向賓客聲明。
2.4. 為避免對「重要條款」一詞產生歧義,園區特此告知賓客,根據哈薩克共和國現行民事法律規範,合約的重要條款是指關於合約標的條款、法律規定為重要或此類合約所必需的條款,以及經任何一方要求應達成協議的所有條款(哈薩克共和國《民法典》第 393 條第 1 款第二段)。
按照本規則(合約)所述程序,賓客進入園區的事實即視為雙方就所有重要法律關係條款達成協議。
從法律事實產生角度來看,賓客進入園區的事實——即雙方之間訂立的合約,是賓客採取具體、明確的默示行為,旨在建立賓客與園區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園區還告知賓客,如果賓客不同意本規則中任何重要條款,則園區與賓客之間的合約將被視為未訂立,雙方的法律關係以及由此產生的義務將不產生,如哈薩克共和國《民法典》第 393 條規定。
3.1. 園區賓客必須:
3.1.1. 避免對其他賓客和園區員工使用粗俗語言和侮辱性、挑釁性行為。
3.1.2. 尊重園區財產,包括暫時提供給賓客的租賃設備。
3.1.3. 不違反哈薩克共和國現行法律規定和保護的公共秩序。
3.1.4. 應園區管理部門的首次要求停止非法行為,否則賓客將由保安人員護送離開,其在園區內的停留將提前結束。
3.1.5. 如果賓客損壞和/或毀壞園區財產和/或第三方財產,則必須全額賠償園區財產以及所有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3.2. 園區賓客禁止:
3.2.1. 在非指定區域飲酒和吸煙。
3.2.2. 亂扔垃圾。
3.2.3. 表現出挑釁性和攻擊性行為。
3.2.4. 將未成年兒童單獨留下,無人看管。
3.2.5. 半裸(穿泳褲、泳衣、無上衣等)離開海灘俱樂部區域。
3.2.6. 在園區內進行未經園區管理部門授權的活動(商業及其他活動)。
3.2.7. 在園區和園區停車區內,除專門指定區域外,進行野餐、飲食和飲用酒精飲料。
3.2.8. 踐踏草坪和綠植,以及攀爬樹木和棕櫚樹。
3.2.9. 在橋樑、水壩和堤壩上,以及非釣魚指定區域釣魚和潛水。
3.2.10. 在非指定區域游泳。
3.2.11. 損壞園區財產,包括園區內的綠植和提供給賓客的租賃設備。
3.2.12. 污染園區區域,包括湖泊、園區內的公園和步道區,以及入口處的園區停車區。
3.2.13. 生火。
3.2.14. 違反園區規定的特殊和一般規則。
3.3. 實施其他擾亂園區秩序和休息者安寧、表現出對周圍人明顯不尊重的行為。
3.4. 若賓客違反特殊和/或一般規則,園區管理部門有權拒絕為其提供服務,並要求其離開園區。
3.5. 賓客特此被視為已知悉,若在園區內違反公共秩序、現行法律規範或園區規則,園區管理部門有權引入執法機關採取法律規定的措施,以制止此類行為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或刑事責任。
3.1. 園區賓客須遵守以下規定:
3.1.1. 避免使用粗俗言語及對其他賓客和園區員工進行冒犯性騷擾。
3.1.2. 尊重園區財產,包括提供給賓客臨時使用的租賃設備。
3.1.3. 不得違反哈薩克共和國現行法律所規定和保護的公共秩序。
3.1.4. 應園區管理方首次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否則賓客將由保安人員護送離場,其在園區內的停留將提前終止。
3.1.5. 如賓客損壞和/或毀壞園區及/或第三方財產,須全額賠償對園區財產及所有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3.2. 園區賓客禁止以下行為:
3.2.1. 在非指定區域飲用酒精飲料和吸菸。
3.2.2. 亂丟垃圾。
3.2.3. 行為挑釁和具攻擊性。
3.2.4. 讓未成年兒童獨自無人看管。
3.2.5. 穿著半裸狀態(泳褲、泳衣、未穿上衣等)離開海灘俱樂部區域。
3.2.6. 未經園區管理方授權在園區內進行活動(買賣及其他活動)。
3.2.7. 在園區及園區停車區進行野餐和飲用酒精飲料,專門指定區域除外。
3.2.8. 踐踏草坪和綠化植物,以及攀爬樹木和棕櫚樹。
3.2.9. 在橋樑、堤壩和堤岸上釣魚和潛水,以及在非釣魚指定區域進行釣魚。
3.2.10. 在非指定區域游泳。
3.2.11. 損壞園區財產,包括綠化植物和提供給賓客在園區內使用的租賃設備。
3.2.12. 污染園區區域,包括湖泊、園區內的公園和散步區,以及位於入口處的園區停車區。
3.2.13. 生火。
3.2.14. 違反園區內規定的特殊和一般規則。
3.2.15. 使用專業設備進行攝影和錄影,包括使用無人機。在園區內拍攝的照片(影片)材料的發布權專屬於「八湖」度假村。
3.3. 進行其他明顯不尊重他人、擾亂園區內秩序和遊客安寧的行為。
3.4. 如果賓客違反特殊和/或一般規則,園區管理部門有權拒絕為賓客提供服務,並隨後將其護送出園區。
3.5. 特此告知賓客,如果賓客在園區內違反哈薩克共和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規範、園區內實施的一般和/或特殊規則,園區管理部門有權請執法機關採取哈薩克共和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措施,以制止此類行為並追究違規者的行政和/或刑事責任。
4.1. 園區不對賓客因違反園區內規定的特殊和/或一般規則而對其生命和/或健康造成的損害負責。
4.2. 除園區管理部門通過清單負責保管賓客物品的情況外,園區不對賓客物品的保管負責。
4.3. 賓客自行承擔因違反郊區俱樂部內現行特殊和/或一般規則而導致不利後果的風險。
4.4. 園區管理部門有權拒絕為賓客提供服務,無需說明理由。
4.1. 園區不對賓客因違反園區內規定的特殊和/或一般規則而對其生命和/或健康造成的損害負責。
4.2. 除園區管理部門通過清單負責保管賓客物品的情況外,園區不對賓客物品的保管負責。
4.3. 賓客自行承擔因違反郊區俱樂部內現行特殊和/或一般規則而導致不利後果的風險。
4.4. 園區管理部門有權拒絕為賓客提供服務,無需說明理由。
4.5. 對於損壞園區財產的行為,賓客將被處以 200,000(二十萬)堅戈的罰款;如果損失超過罰款金額,賓客必須賠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5.1. 如果您對園區運營、服務清單及其費用有任何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繫方式與我們聯繫:電子郵件 – info@8ozer.kz
電話 +7 727 330 09 90
5.2. 園區為住宿賓客提供 24 小時服務。
祝您假期愉快!
5.1. 如果您對園區運營、服務清單及其費用有任何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繫方式與我們聯繫:電子郵件 – info@8ozer.kz 電話 +7727 330 09 90
5.2. 園區為住宿賓客提供 24 小時服務。
聯絡方式
哈薩克斯坦,阿拉木圖州,塔爾加爾區,卡緬斯科耶高原村

